金华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个人网上银行是金华银行为个人客户开发的网上理财软件系统,金华银行将借助此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贷款融资、汇款支付等多种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账户(卡/存折/存单等)支付密码和动态密码。
        动态令牌是动态密码的生成设备,每隔一定时间自动生成一个动态密码,每个密码在一分钟内有效并只能使用一次。
        短信动态密码是指在交易时甲方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动态密码发送至乙方指定的手机号码上,乙方收到的动态密码在两分钟内有效并只能使用一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个人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业务指令指客户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等电子指令。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579-96528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金华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规定的各项内容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CFCA证书的,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https://ebank.jhccb.com.cn:80/perbank/。甲方登录金华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需在安全设置中设置预留验证信息,系统将回显预留验证信息,帮助识别是否登录了真实的乙方网站;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登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按乙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的客户号、卡号/折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是甲方进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执行甲方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发出的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六)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发生卡/折丢失、密码泄露、数字证书丢失、动态令牌丢失、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功能、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各类风险。甲方承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甲方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需更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生效。
        (三)乙方有权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甲方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个人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五)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昵称、证件类型、证件号、客户号、卡/折号、密码、动态令牌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中断等情形。
        (七)乙方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变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章程及服务协议。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有权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个人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如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0579-9652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个人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甲方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或通过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完成签约申请手续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网上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