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等。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的载体,动态密码的载体包括动态令牌、手机等。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金华银行提供的客户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注销。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579-96528、400-711-6668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金华银行电子银行章程》规定的各项内容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CFCA证书的,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https://ebank.jhccb.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端版)业务应通过我行指定方式下载使用手机银行的客户端程序。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579-96528或400-711-6668,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按乙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的客户号、卡号/折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执行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发出的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六)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七)甲方发生卡/折丢失、密码泄露、数字证书丢失、动态令牌丢失、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各类风险。甲方承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
        (十一)甲方使用手机动态密码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昵称、证件类型、证件号、客户号、卡/折号、密码、手机号、动态令牌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于乙方的情况时。
        (七)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金华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八)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0579-96528、400-711-666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完成签约申请手续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